新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可行性研究

  • 摘要: 新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已具备从法律到政策的层级化支撑依据,然而排放标准覆盖不全、监测方法供给滞后、排污许可平台污染物因子数据库不完善等实施工具短板,制约了政策制度向实际操作能力的转化。本文以《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的六大重点行业为研究范围,基于《意见》重点关注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中的污染物,截至2026年8月底,共梳理出90种(类)新污染物,与行业1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逐项交叉比对,从法律和技术两个维度论证了新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可行性。结果表明,30种(类)已被现有排放标准涵盖,可实施限值管控;其余60种(类)根据环境质量标准与监测方法的覆盖差异,分别实施质量管控、监测管控和基础管控,共同构成四级分类管控体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六大行业排污许可分类管理适用情况及排污许可平台功能模块的承载能力。研究认为,新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和技术基础已初步形成,建议从环评环节提升涉新污染物识别深度,按管控路径分类施策、以已有标准支撑的新污染物为突破口优先纳入管理,同步推进污染物因子数据库扩充和六大行业新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技术手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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