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时代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完善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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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宪法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构建了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和合同当事人所有等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建立了野生动植物采集猎捕制度,以及畜禽遗传资源、种质资源、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等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制度。《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形成了以法典一般规定为总体、资源法专项规定为具体的我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架构。但结合《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法履约需求来看,我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总体上存在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生物遗传资源权属不明、获取制度有漏洞、惠益分享制度缺乏可执行性等问题。在具体完善路径上,建议制订基于《生态环境法典》的生物遗传资源权属相关法律解释,尽快修改与《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获取与惠益分享不相适应的其他现行立法,制订获取与惠益分享指南和合同示范文本,从而建立健全完备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促进《生态环境法典》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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